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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送爽,丹桂飘香。在喜迎国庆、欢度中秋的美好时节,阖家团圆、亲友相聚之际,食品安全更需你我共同守护。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意识,检察机关结合真实案例,为您送上贴心的食品安全提示,助您度过一个健康、祥和、欢乐的双节假期。
基本案情
案例一
食材供应商罗某以鸭肉冒充牛肉售卖
罗某系某个体食材供应商,其以20元/千克的价格采购鸭脯肉卷,后用鸭脯肉卷冒充肥牛卷售卖,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价格销售至餐饮机构。经检察机关审查罗某购买鸭脯肉卷的进货记录、“肥牛卷”售卖记录、“肥牛卷”检测记录等证据,认定罗某销售的涉案鸭脯肉卷金额共计12万余元,罗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条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
案例二
某学校周边流动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
检察机关接到人大代表和某校师生家长反映,某校周边存在流动食品经营者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卖食品的现象。获取该线索后,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发现:流动食品经营者未经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又以车辆作为餐饮作业工具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对此,检察机关向某校所属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监督该市场管理局对某校周边的流动摊位进行整改,后该市场管理局针对流动食品经营者的不同违法情形进行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引导流动食品经营者办理经营许可,入驻周边市场的固定摊位。
法条分析
案例中的流动食品经营者并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该作业场所与生产、加工所用工具也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的安全标准,存在卫生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流动食品经营者需承担因违法经营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26条中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示
1. 选择正规渠道
•购买食品时优先选择正规超市、大型商场、正规餐饮店铺等有资质的商家。
•外卖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避免购买流动摊贩或来源不明的食品。
2. 注意食品标签
•查看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避免购买“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标签)。
•注意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避免购买过期或变质食品。
3. 警惕异常食品
•不购买颜色过于鲜艳、气味异常、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食品。
•注意食品的感官性状,如出现异味、异物或变色,应立即停止食用。
4. 保存购物凭证
•购买食品时留存购物小票、发票或电子订单,以便出现问题时追溯责任。
•对于线上购物,保留交易记录和沟通记录。
5. 发现隐患及时举报
•如果怀疑食品存在问题,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当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维权组织寻求帮助。
法治护航食品安全,检察机关以法律之名,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用司法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消费者也需擦亮双眼,选购正规食品,发现异常及时举报。让我们携手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健康为本,以法律为盾,共享团圆佳节,共护家国安康!(贾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