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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先高:儿童微短剧创作,有边界更有责任

来源:广电家2026-01-28 15:14

  作者:陆先高

  2026年伊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儿童类微短剧专项管理提示,为在短剧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萌宝”题材划定创作“红线”。近日,八部门又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可能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内容创作的监管,朝着更加系统、精准和协同的方向持续深化。

  这些政策不仅是对当前微短剧行业局部乱象的及时纠偏,更为儿童题材微短剧乃至整个未成年人网络内容生态的长期健康发展,确立了清晰的价值坐标,让从业者清楚了解,儿童类微短剧创作,有边界更有责任。

  政策聚焦:

  对内容底线和生态治理的回应

  近年来,微短剧市场的发展有目共睹。在微短剧市场的爆炸式增长过程中,儿童类微短剧以独特的内容属性,展现出市场的强大吸引力,迅速成为平台流量争夺的新焦点。

  市场热度攀升的同时,创作伦理的失衡也随之显现。不少儿童类微短剧开始暴露出成人化、工具化、娱乐化的创作弊端。其中部分作品,将观众熟悉的底层逆袭、豪门恩怨、“命运交换”等套路,移植到儿童角色身上,靠儿童年龄感带来的反差和张力,对那些“爽感”公式作翻新处理。还有一些作品,更直接将儿童异化为承载成人世界欲望与冲突的符号,简单化处理那些成年人原本难以直接、无负担实现的欲望,或无法粗暴解决的冲突。一些制作方与家长,在商业利益驱动下,不惜将孩子视为“流量工具”“生财捷径”,让孩子“卷”进快节奏的微短剧行业充当小演员,完全忽视其身心健康与受教育权。更有作品在娱乐化表达中迷失,传播庸俗低俗内容,消解童年应有的纯真与美好。

  在微短剧行业精品化转型的背景下,这些创作取向显得格外刺眼。这也是近段时间以来,网络上大众自发对此类不良创作展开热议、进行批判的底层逻辑所在。

  总局此次发布的专项管理提示,正是基于对行业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精准锁定儿童类微短剧存在的以上不良创作倾向,从内容创作、权益保障、价值引领三个维度,为行业划定底线。同时,管理提示也彰显监管层面呵护微短剧行业内容新生态的坚定态度。而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办法》,则构建了覆盖面更广的内容生态治理框架。《办法》明确将“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纳入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范畴,可与总局的管理提示形成监管合力。两相呼应,儿童类微短剧内容创作者此刻不仅有了一份非常明确的负面清单,也对未来的创作方向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底线解析:

  未成年人保护与文化自觉的双重逻辑

  系列政策举措的出台,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未成年人保护逻辑与文化自觉意识。

  从法律与社会责任层面看,对儿童类微短剧的规范管理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必要延伸。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保护义务。当微短剧这一新兴业态与儿童内容相结合时,原有的保护机制必须同步跟进。儿童演员超负荷拍摄、出演不当内容,本质上都是对儿童权益的侵害,可能对其心理发展和价值观形成造成负面影响。监管部门及时划定底线,正是要防止新兴业态成为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

  从文化传承与价值引领角度看,治理行动则体现出守护童年本真的文化自觉。中国文化传统中历来珍视“童心”。从《孟子》的“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到明代思想家李贽在《童心说》中提出的“夫童心者,真心也”,对纯真本心的珍视,始终植根于中华文化的价值体系中。总局管理提示中明确禁止的“刻意塑造腹黑、心机等儿童形象,宣扬以恶制恶、权谋算计等观念”“把儿童当成满足成年人一夜暴富幻想、情绪代偿或流量收割的‘工具人’”等做法,不仅是对具体儿童权益的损害,更是对文化传统中珍视的“赤子之心”的消解。监管的及时介入,实际上是在帮助行业从根源上,避免走向涸泽而渔的歧途,引导创作者在遵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更自觉承担起肩负的文化责任。

  破局之道:

  重塑创作逻辑与行业伦理

  政策底线已然划定,文化责任呼之欲出。儿童类微短剧如何在专项管理提示划定的底线框架内寻求发展,不仅需要创作观念的深刻转变,也需要重塑行业商业伦理。

  内容创作应从符号借用转向主体确立,重寻儿童剧的“人”与“真”。管理提示要求“扎根儿童生活,尊重成长规律,遏制‘成人化’倾向”。这意味着儿童类微短剧的创作逻辑必须从给成人心理加儿童滤镜,转向儿童主体性的确立上来。回望本世纪初的现象级家庭轻喜剧《家有儿女》,其成功正在于对“儿童主体性”的精准把握。剧集通过发掘他们所代表的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真实困境,剧作才具备了打动人心的力量与教育深度。儿童类微短剧也应努力从儿童的日常生活、情感世界、人际关系与认知挑战中寻找戏剧冲突,让儿童角色重新“落地”。

  制作环节应从流量至上转向权益优先,筑牢多方共治的未成年人保护闭环。在儿童类微短剧的商业链条中,未成年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专项管理提示针对性提出“不得安排儿童演员超负荷拍摄和出演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暴力、惊悚、情感纠葛等戏份”等具体要求,正是为给行业确立明确的行为边界。同时,制作方与平台也应努力超越形式合规,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比如像电影《得闲谨制》所示范的,为未成年演员配备心理辅导员,应该逐步成为行业共识甚至标配。此外,围绕儿童演员形成的商业化生态也亟须规范。行业组织应积极牵头制定儿童参与微短剧制作的职业守则与标准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行业树立标杆。

  价值导向应从娱乐消遣转向成长赋能,自觉追求娱乐性、教育性与审美性的有机统一。在微短剧行业精品化转型、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儿童类微短剧不应该成为价值洼地,而应该追求在欢笑中播种善良,在故事里启迪思考,在潜移默化中去提升少年儿童的审美情趣与人文素养。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护此童心而不失,就是守护社会的明天,这是所有文艺创作者不容推卸的文化责任。期待在监管引导与行业自律的双重推动下,儿童类微短剧能够摆脱乱象、推陈出新,真正创作出传递温暖、启迪心灵、展现新时代少年儿童精神风貌的精品力作,成为网络视听文艺高质量发展的新亮点。

  (作者为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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